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问题,而不受他人干涉或强迫。另一种是婚姻自由与离婚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缔结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下面深圳市东门婚姻律师为您解读一个案件。
案件介绍
小张(男)和小李(女)由于都到了结婚年龄,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催促,便在相识后没多久就结了婚,婚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孩子。原本看起来很幸福的家庭,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二人婚后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经过一番喧闹后,二人到民政部门同意离婚,小孩由小张抚养。
离异后,由于工作和养育孩子的压力逐渐增加,小张越来越无力,更后悔一时冲动离婚。于是去找小李商量复婚,但是小李说不同意。小张多次到小李的单位和住处大声喧哗,逼迫小李答应复婚。几次被小李拒绝后,某天下午,酒后小张再次找小李要求复婚,小李还是不答应,小张便打了小李一巴掌。
后来,对生活感到绝望的小李随手拿起墙角的农药喝了下去。街坊得知小李立即送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我国婚姻法中,婚姻法(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法律还规定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基本权利,必须男女完全自愿结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其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婚前自由包括婚前自由与离婚自由,已经离婚后是否选择复婚,是一种结婚自由,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该案件中小张通过暴力、骚扰等手段强迫小李复婚,并造成小李自杀的严重后果,这不仅是《民法典》规定的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还违反《刑法》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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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对他人婚姻自由施暴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有前款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一罪,只须告知。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要素
第一,施暴者必须采取暴力行为,如实施捆绑、殴打、禁锢、掠夺等有形力量。只采取干预行动而未实施暴力者,不构成本罪;仅威胁使用暴力进行干预者,亦不构成本罪;对此种罪行的暴力程度极轻,不得被视为暴力犯罪。
第二,暴力行为只是一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对此,一定要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对婚姻自由的干涉主要表现在:强迫他人结婚、离婚、不与他人结婚、离婚等,在此,“一人”包括了第三人。在没有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暴力不得作为干预婚姻自由的手段,或干涉婚姻自由,都不构成本罪。对暴力干预爱情的,不得视为本罪。深圳市东门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