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为了谋生,吴买了一辆商用车出租。2018年2月,吴驾驶的商用车与王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受伤和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与吴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同意吴赔偿王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3万元损失。由于吴逾期未按协议支付3万元赔偿,吴驾驶的事故车辆为王租用的运营车辆,王起诉吴及其妻子李,并要求吴、李共同支付3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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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
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支持王诉李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中,但武术侵权的法律后果是武术的个人责任,应该是个人债务。因此,交通事故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应支持王对李连带赔偿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驾驶的事故车辆是运营车辆,吴的租赁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支持王要求李共同支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吴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吴承担了赔偿责任。同时,虽然3万元的赔偿是吴侵权的债务,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吴与李的夫妻关系期间。肇事车辆为吴因家庭生计购买的商业车辆,营业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共享营业收入。因此,交通事故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应承担交通事故侵权的连带责任。深圳东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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