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为生计,吴买了一辆商用汽车出租。2018年2月,吴先生开车与王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受伤,交通事故中他的车辆受损。交通警察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以吴为主,王承担次要责任。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王与吴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吴赔偿了王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万元。因逾期未按约定支付三万元赔偿,吴驾驶的车祸车是王所租的运营车,王向法院起诉吴及其妻子李,要求吴、李共同支付3万元赔偿。
深圳东门婚姻律师分析交通事故赔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src="/uploads/litimg/IMG_9211.jpg" title="深圳东门婚姻律师分析交通事故赔偿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本案焦点
对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是否应该支持李某连带赔偿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尽管交通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武某一方侵权的法律后果则是武某一方个人责任,应属于个人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赔偿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能支持王带要求赔偿的要求。
二、认为吴某驾驶的车祸车为营运车辆,吴某出租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车祸赔偿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支持王某请求李某连带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偿还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这起车祸,吴某负主要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尽管30,000元赔偿是吴某个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吴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事故车辆为吴某因家庭生计购买的经营车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共享经营收益。由此,交通事故赔偿应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李某应对交通事故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东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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