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一九七五年郑某和何某离婚后,两人又开始同居,直到2012年郑某去世,一直住在一起,但是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二人均无子女,1970年共同收养一名孤儿小郑为养女。
郑某父母均先于郑某死亡。郑某生前没有立遗嘱及抚养权的约定。郑某死后,小郑去找何某,要求只继承其全部遗产,但被何某拒绝,小郑遂将何某诉诸法院,要求其继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何某为证明其与郑某有事实婚姻关系,1990年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和郑某生前单位证明。家庭簿记上郑某为何某之夫。单位郑某生前的证明上记载,何某与郑某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郑某死亡。
法庭裁决
法庭认为,何某、小郑都是郑某的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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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焦点在于,何某与郑某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若属同居关系,何某就无权继承郑某的遗产。若为事实婚姻关系,则根据继承法规定,以郑某为配偶,有权继承郑某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五条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已具备了婚姻实质要件,根据事实结婚。第6条规定,如果男性和女性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继承权,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根据以上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何某与郑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郑某死后留下的银行存款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何某,另一半为郑某遗产,何某和郑某有共同继承权。深圳东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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