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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婚姻律师谈小夫妻以男方母亲的名义买房

时间:2022-03-18 16:43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福田区婚姻律师,借名买房

  案件情况

  2015年,小梁和妻子小黄在虹口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希望买下作为投资,但两人都是按照相关政策限购的对象(两人共有一套.小黄独有一套),无法再买房。于是,小梁和小黄请小黄的父亲黄出面买房。

 

  小黄和小梁向房屋卖方支付定金后,将剩余房款转入黄银行账户,并准备向卖方支付后续几期房款。然而,在黄向卖方支付房款并办理购房网上签约手续的当天,他发现自己也属于限购对象(早年失去妻子,单身,名下有房子)。

 

  小黄和小梁不得不暂时要求小梁的母亲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而黄某则将其银行账户下的房款转入李某账户。之后,李某按照合同向卖方支付了房款,该房屋也如期转让给李某。

 

  2017年,小黄不幸病逝。在清点小黄遗产时,黄与李对争夺房屋有不同的看法:

 

  黄认为,争夺房屋实际上是小黄和小梁以李的名义购买的,购买资金来自小黄和小梁,争夺房屋应属于小梁和小黄;

 

  李认为争夺房屋是小黄和小梁为了孝敬李而出资购买并赠送给李。争夺房屋实际上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李实际上居住和管理,所以应该属于李。

 

  由于两人之间的争执,黄以李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小梁和小黄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小梁和小黄。小梁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默默地站在母亲李一边,支持李的声明。

 

  黄告诉法院,如果法院因限购政策等原因无法判决争议房屋属于小梁和小黄,则要求法院判决争议房屋的折扣属于小梁和小黄。

 

  小梁还表示,如果法院认为争议房屋属于他和小黄,他将同意接受他在争议房屋中享有相应的份额,如果争议房屋的产权最终不能以他和小黄的名义确认,小梁也同意以房屋折扣的形式解决争议。

                                   深圳福田区婚姻律师谈小夫妻以男方母亲的名义买房深圳龙华区婚姻律师谈小夫妻以男方母亲的名义买房" src="/uploads/litimg/IMG_9218.jpg" title="深圳龙华区婚姻律师谈小夫妻以男方母亲的名义买房" />

 

  审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借名买房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梁、小黄、李对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但结合资金方向、房屋支付等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黄主张借钱买房的可信度远高于李。小梁主张的礼物行为的可信度。

 

  虽然李辩称她和小梁。小黄是一种礼物关系,认为只要他们真的住在里面。管理房屋可以证明他们接受了房屋,但基于李和小梁的母子关系,小梁和他的妻子委托李管理房屋在日常生活中,李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礼物关系的存在。所以法院认定了小梁。小黄借了买房子的名字。

 

  虽然小梁。小黄和李是借名买房的关系,但根据黄。小梁声明,无论是以黄的名义还是以李的名义,目的是避免国家和城市住房限制政策,借名买房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国家房地产宏观监管政策,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小梁和小黄可能面临转让风险应该预测,难以支持黄主张直接确认房屋产权属于小梁和小黄的诉讼请求。

 

  然而,小梁。小黄和李确实是借名买房的关系。虽然法院无法直接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小梁。小黄拥有,但黄要求小梁。小黄获得该房屋相应折价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该款项由目前该房屋登记的业主李支付,屋折价金额以房屋市场价值为依据。

 

  由于小黄已经去世,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和继承问题不属于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找到另一种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小黄的继承关系明确后,继承人可以向李主张其应有的继承份额。

 

  李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坚持认为争夺房屋是小黄.小梁给她的礼物,然后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当事人的陈述,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   深圳福田区婚姻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以亲友的名义购房并不少见。

  在常见情况下,实际购房者和名义购房者会同意,整个实际交易过程由名义购房者出面,购房款全部由实际购房者出资。买房后,实际购房者也会实际使用房屋。在一定时间内,名义购房者将与实际购房者合作,将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变更为实际购房者。

  当然,也有实际购房者亲自参与整个交易过程,而名义购房者除了被称为签订合同外,几乎没有存在感。

  但是,在法律上,名义买家其实很有存在感。

 

  借名有风险

  1.名义买受人不承认借款名称的事实。不配合转让,就像今天的案件一样,亲属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名义买受人房屋实际归其所有,实际买方投资贷款或赠与;

 

  2.房屋被处理或限制,如名义买受人离婚,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名义买受人死亡,房屋继承为遗产;名义买受人擅自出售或抵押房屋;因法律问题被法院查封。

 

  因此,借名买房需要谨慎。如果你真的需要冒险以借名的方式买房,实际买家应该谨慎选择名义买家。他们应该清楚自己购买的房子的性质。最好不要购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避免纠纷,导致住房资金空缺。

 

  实际买方应与名义买方签订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房屋的实际投资者和权利人,并就名义买方的违约行为达成严格的违约责任(包括反悔要求房屋所有权、转让房屋、赠与、抵押、拒绝转让等),以降低实际买方的风险。

 

  同时,实际购房者应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款,并保留付款凭证。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实际购房者可以通过书面证据保护其权利。深圳福田区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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