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可能会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资金支持,那么这种行为究竟应该被认定为赠与还是购房款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探讨。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法律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有关赠与和买卖的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的问题,适用的原则是赠与原则和买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而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二、赠与与买卖的界限
那么,在夫妻一方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区分赠与和买卖呢?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是否存在价款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房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买卖,因为受赠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如果没有提供房款,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考虑赠与的可能性。
是否存在受赠人意思表示赠与需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受赠人必须表示接受赠与人的赠与。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对父母的资金支持表示出明确的接受意思,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赠与。
是否存在赠与人的赠与意图赠与需要有赠与人的赠与意图,也就是说,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子女,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赠与。
基于以上的判断标准,可以初步判断夫妻一方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的性质。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三、相关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6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产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该案的事实是,夫妻一方的父母为了支持子女购房,提供了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后来,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认为这套房屋应该算作自己的财产,但是另一方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以上判断标准,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一起买卖行为。但是,由于夫妻一方也对这套房屋作出了贡献,所以在离婚后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
案例二2019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房产权属纠纷的案件。该案的事实是,夫妻一方的父母为了支持子女购房,提供了全部房款,但是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后来,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认为这套房屋应该算作父母的赠与财产,但是另一方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这套房屋属于父母的赠与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全部房款,但是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根据以上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这是一起赠与行为。由于夫妻一方没有提供价款,同时父母有明确的赠与意图,并且子女也表示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该认定为赠与。
四、相关法律法规
在具体判断夫妻一方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的性质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当有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部分或全部房款,而子女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购买人,则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说明子女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并不排除夫妻一方的父母作为出资方享有相应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已经去世,而子女又没有签订合同确认父母提供的房款是赠与还是购房款,则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继承的财产包括遗产和遗赠。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去世前未对该房产作出赠与行为,则该房屋应该纳入遗产范畴进行分配。
五、结论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提醒大家,在夫妻一方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性质是赠与还是买卖行为。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全部或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且子女没有向父母支付价款,则应该认定为赠与。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提供了部分房款,但是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且夫妻一方也对房产作出了贡献,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和父母之间签订了明确的合同,则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同时,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双方在购房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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