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个这样的案例。
配偶离婚时,协议规定子女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女子女在成年前均居住在房屋内。但是,在离婚后两年内,男方和他的父母迁入。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该纠纷进行一审判决,责令其支付女方在外租房费用。
法庭查明,陈某(女)和吴某(男)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今年一月,陈某和吴某达成离婚协议。为了孩子将来的教育发展,吴某决定把婚前买房的房子交给陈某和孩子。2020年,由于双方多次发生冲突,陈某暂定居留。同一年十月,吴某和他的父母迁入该小区,并更换门锁。
黄某辩称,男方及其父母的行为给自己和孩子带来了租金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支付6.5万元租金。
经过法庭审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离婚时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陈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陈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吴某于2020年10月开始居住,显然侵犯了陈某的权利。鉴于陈某缺乏居所条件,法院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支持陈某主张的租金。
为此,法院依据涉案房屋所在的市场租金情况,酌情认定每月租金3000元,并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判令吴某支付陈某3万余元。
吴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上,法官表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是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协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予以遵守。如另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损失,应负责赔偿。建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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