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谈判为主,双方按照实际方便的原则达成协议,同意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和学习时间,所以每周一次是合适的。如不能达成协议,可起诉法院,法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探视权作出判决。关于离婚探视权的规定,深圳高级离婚律师为您详细回答。
一、离婚探视权规定一月几次
1.一般来说,探视权规定每周一次,每月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双方可以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在约定时,应考虑儿童的生活时间和学习时间,因此每周一次是合适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就不能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探视实际上对孩子的心理有安慰作用,对孩子有益无害。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时对孩子的成长有不良影响,另一方可以拒绝探视。
(1)探视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病和精神疾病,影响儿童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机会隐瞒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滥用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
(7)与父母同居的再婚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不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子女送回直接抚养人;
(9)其他严重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
2.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停探视权。
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支付赡养费,不能成为暂停探视权的原因。探视权的行使不能像亲权一样随时随地行使。探视权人应当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定的方式,确定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正常生活。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视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