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可以在执行中予以查封。要解决共有财产的纠纷,首先就要分清楚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其次,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三种方式来解决。最后是房屋的分割方式在处分程序中,遗嘱执行人所持有的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先行拍卖,如果拍卖中止,则可以处分全部共同财产,共有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能够达成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结果解决共有财产纠纷。接下来就由深圳离婚律师费用咨询网为您讲解关于如何处理共有财产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情
申请人吴勇。被执行人张坤雄。顾晓辉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和3月21日向张坤雄的中国银行账户汇款共计199993.35元。张坤雄先后将122万元人民币转入上海红青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青年公司)财务人员沈晓宇个人账户,该笔款项未直接转入红青年公司账户。张坤雄认为,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顾晓辉对红青年公司股东的出资。双方发生纠纷后,顾晓辉向上海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8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个判决,判令被告张坤雄给付原告顾晓辉借款1999993.35元。张坤雄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市第三部分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提出上诉。上海三中院认为通过一审判决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没有清楚,适用相关法律问题正确,其上诉理由我们不能有效成立,应予驳回。鉴于顾晓辉在本案上诉研究期间出现死亡,其诉讼基本权利保障义务二审中由吴勇继承,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方式予以政策调整。2016年12月1日,上海三中院作出不同判决,判令张坤雄给付吴勇借款1999993.35元。
二、共有制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共有财产
1、依法查封共有房地产的方法,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通过法院民事活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影响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需要法院系统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但《规定》并未得到明确相关条文中所指的共有的财产是按份共有学生还是一个共同发展共有,查封时是只能查封被执行人在社会共有物中的责任公司份额方面还是我们能将共有物整体查封,实践中不断出现了不同主要做法。有的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此处未明确共有的种类,应认定为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以教师依据此条法律制度规定,应当对共有物整体情况进行查封。另有一些观点分析认为,仅能查封被执行人在共有物中所占的份额,不能对共有物进行经济整体查封,因为没有强制要求执行过程中只能选择执行被执行人的责任以及财产,其他共有人持有的份额并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因此不能对共有物整体查封。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民法的规定,共有分为股份共有和共有两种。 共有财产按份额分割前的股权等可分割财产,属于共有人按份额整体责任财产。 强制执行属于执行对象,执行对象仅限于当事人的责任财产。 [3]执行法院应当首先查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方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强制措施,以及拍卖、出售、价格分配等纪律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共同财产,在分割前应将共同财产全部没收。
2、以股份方式处分共有财产;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方式。只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共有财产执行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按份共有财产可以整体处分。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整体处分。由于被执行人拿可变价格的共同财产份额比拿可变价格的共同财产份额困难得多,大量共同财产份额的拍卖以拍卖告终,债权人不得不接受以物抵债。按共有,人身属性弱,财产属性强。如果只改变价格份额,会导致竞得人对共有物提起单独诉讼,不仅抑制了竞得人的购买欲望,还会影响市场交易中的交易安全,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被执行人占总股份多数的,可以整体处罚;否则,他只能作为一个股份受到惩罚。
目前,《执法法》的起草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执行效率已被列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应突破实体法对其他共有人权益的股权保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来看,买受人不愿意取得股份和共有人地位,因此,从整体上处理标的物更为方便。以上就是深圳离婚律师费用咨询网为您讲解关于如何处理共有财产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离婚律师费用咨询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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