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钱天,钱地先后借给同村人应炫(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到期后应炫因各种原因拖延。钱天,钱地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命令应炫返还本金35万元和利息,返还本金40万元和利息。两案生效后,应炫没有自觉履行。钱天,钱地经过多次询问,有知情人告诉我,应炫原名下的很多财产此时已经消失。
事实证明,2017年6月28日,应轩(丈夫)与王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如下:上海社区财产属于女王黄;昆山和常熟房地产属于男子应炫;应炫放弃了如皋村的房地产份额,给了两个孩子。钱了两个孩子。钱田还了解到,应炫,王黄于2016年出售了昆山和常熟的两处房地产,应炫与王黄离婚协议中列出的应炫财产纯属虚假。也就是说,钱田不太可能仅仅通过应炫现有财产的渠道返还本息。
钱天,钱地诉法院,要求撤销应炫,王黄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协议。
被告王黄辩称,两名原告对被告应炫享有合法债权,但与自己无关;两名被告因夫妻关系破裂而自愿离婚,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基于财产的获得和使用。被告应炫不免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损害应炫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两名被告的离婚协议不可撤销,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应炫与王黄签订离婚协议时,将大部分财产处理给被告王黄。他们的行为是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让财产,意图造成应炫无法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这不仅损害了钱天、钱地等人享有的债权,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被告应炫与王黄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深圳离婚律师评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行使。《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有效债权,债权可以到期或者不到期;债务人客观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债权人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应当消除债权人的撤销权。此外,规定的五年期限为排斥期,不得因任何原因中断。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钱天和钱地享有的债权发生在应炫与王黄的婚姻关系中,并通过诉讼形成有效判决。钱天和钱地是合格的主体。
其次,应炫与王黄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应炫与王黄在离婚协议中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首先,上海的财产属于被告王黄;其次,昆山和常熟的两处财产包括在共同财产中,并同意归应炫所有;第三,应炫放弃如皋村的财产份额,将其份额给两个孩子。
上述协议将绝大多数财产免费转让给王黄,应炫和王黄的行为是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让财产意图造成被告应炫不履行债务能力的错觉,以逃避债务,不仅金钱和金钱享有债权造成损害,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作为债权人金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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