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诉讼,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向周某支付3.8万元,双方不再追究。
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孩生育一女。周某起诉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张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中,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生下一个女儿,导致离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命令被告张支付原告周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判决结束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专家总结
夫妻之间的忠诚不仅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对婚姻的不忠是一种不可容忍的不诚实。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家庭和无辜的孩子,而且破坏了社会氛围,这是法律禁止的。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离婚后发现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欺骗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显示法律的公平和道德力量。
深圳有名离婚律师分析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配偶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2.配偶与他人同居
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指配偶一方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
指长期多次破坏家庭成员,使其身心痛苦的行为,后果严重,如果偶尔几次,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
是指家庭成员负有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一方,故意不履行义务、任其生死、不救助的行为。
离婚精神赔偿金额主要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1.结婚时间。结婚时间长,对家庭贡献大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侵权人过错程度外。
3.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节。
4.侵权的后果。受害人因对方侵权、身体、心理伤害严重,离婚后社会评价减少,再婚困难,无生活来源,赔偿金额高;另一方面,侵权行为不造成严重伤害的,赔偿金额不宜过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生活水平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较高,生活水平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较低。
6.被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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