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同居伴侣们面临分手时,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呢?作为深圳婚姻律师,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予以受理。
那么,为什么法院不受理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呢?这是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它不受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法律更侧重于对婚姻关系等受法律保护的家庭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对于同居关系,其本质上属于个人之间的情感与生活状态选择,不属于法律强制调整的范畴。因此,当一方想要结束同居关系时,只需自行分开即可,无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但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保障?这些都是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重要问题。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分割;若无约定,则需考虑财产的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例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若未与伴侣达成共享合意,则该收益仍归个人所有。此外,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分割。
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总之,虽然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同居关系纠纷却是法院可以介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领域。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困难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深圳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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