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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看!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这些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1-13 10:49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要处理的事情有很多,比较大的争议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在离婚的时候哪方都希望能够分配到更多的财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些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整理的内容。

离婚必看!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这些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案件

离婚必看!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这些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问题情形十分之一的,为夫妻关系一方的财产,双方法律另有一种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及其他费用。

  3、遗嘱或赠与企业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进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方式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对于子女的个人或者赠与,但父母没有明确学生表示赠与我们双方的除外。

  4、 一方的日常用品。

  5、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其他应属于一方财产的物品包括:

  (一)配偶一方专门用于从事职业、工作、兼职学习、兴趣爱好等的财产;

  (二)军人死伤保险金、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

  (三)一方发展具有中国人身安全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四)一方从社会捐助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牌等;双方约定属于一方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

  1、婚前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实际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企业双方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研究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进行补贴资金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需要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政策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配偶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个人所有的房子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个人信息财产进行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企业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我国个人财产,其自然资源增值也属于我们个人财产。

  4、父母购买子女完全拥有但未登记的房子

  如果父母的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则该出资应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受赠人的子女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即转换后的债权。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进行买房对于已登记

  在婚后由父母中的一方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时,以子女的名义登记为仅赠送给其中一方子女的礼物。

  6、买卖房地产的合约是以父母的名义订立,而房地产的业权转移至其中一名子女的名下

  无论不动产的转让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还是之后,如果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没有父母工作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登记的,视为赠与子女的礼物,改建后的房屋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用本人及已故配偶在去世前享有工作经验折扣后购买的公屋

  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已经完成继承,未亡配偶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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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经过认定,确定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的财产,就可以在离婚的主张这笔财产不进行分配,具体操作可以询问律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样进一步的确定等你不清楚的话,建议您及时寻求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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