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无效,那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怎样去区分呢?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一起阅读。
一、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在外部形态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婚姻当事人都是为了缔结夫妻关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在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这是其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在法制社会,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却欠缺了结婚的法定要件,或欠缺实质要件,或欠缺形式要件,这便是其违法性所在。
3、在效力上,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因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4、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从各国的立法也可以看出,各国法律都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作为对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定性,并明文规定其具体情形或事由及法律后果,从而形成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事主体的婚姻行为加以规制。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成了法律范畴。
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构造、人民法院宣布或撤销时,才肯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但当事人所生子女合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时期的财产由当事人本人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帮衬无过错方的准绳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扶养问题目的多少详细看法》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础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扶养问题的多少详细看法》第十六条中对于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但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子女交由取得抚养权一方父母照顾且离婚后子女由老家父母协助抚养以及父母再婚再育均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以上就是由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吗的法律知识。综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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