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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如何?深圳婚姻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1-17 11:4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夫妻赠与的效力

  妻子索要丈夫给情人的房子、车子和钱。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房、车、钱;二审法院判决不退车、不退房、不退钱;检察院抗诉,再次审理:车库只还了购房款。文末附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如何?深圳婚姻律师来回答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程某某系夫妻之间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发生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进行现金可以购买中国轿车,冯某某用该款产品购买一些轿车生产一辆且登记在我们自己企业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通过购买蓝湾俊园住房建设一套,向开发商提供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已经更名的方式方法将该套房屋冯某某,房屋建筑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

  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发展需要提高注册管理资金安全为由向程某某学生索要大量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服务协议》,张某承认我国实际问题收到290万元银行借款。

  2006年7月,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成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退还3、049亿元人民币,车牌 A-FL385汽车,一套岚湾君园住房,要求张某退还290万元人民币。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很大。明知其有配偶,仍以恋人身份同居,并向程某某索要汽车、房产及近305万元。他们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财物,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入其本人名下,应当返还李某某。据此判决:

  (1)冯某某将车、房返还李某某,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

  (2)冯某某返还李某某3049928元;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如何?深圳婚姻律师来回答

  (3)张对返还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和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送给程的礼物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分开审理,并认为礼物是程真实意图的表现,已经转移户口,因此应当视为有效,程要求退还程3049928元。第二次审判决定维持第一次审判判决(2)、(3) ,第一次撤销,即冯某退还现金但不退还汽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责任原则,冯某某企业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学生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同居生活关系,其取得经济财产具有主观上并非一个善意,且不是一种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社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给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能够有效,系适用相关法律没有错误。

  再审法院可以认为,程某某擅自进行处分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的赠与企业行为都是无效,冯某某应返还中国当时社会购买其他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环境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 主要观点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程某某与冯某某婚外同居违反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不等于赠与的无效。程某某对冯某某的赠与,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另行判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赠与的车辆、房产已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赠与不应撤销。

  程的礼物并不一定侵犯李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权。虽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但作为夫妻中的一方,程某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置权。程、李夫妇的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李分别处置的财产份额小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因此赠与不一定损害夫妻财产权。而且,即使侵犯了李的夫妻财产权,也要由李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冯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如何?深圳婚姻律师来回答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程某某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高于冯某某,与冯某某婚外同居。虽然双方都有过错,但程某某应是主要过错方。如果判令冯某某完全返还程某某赠与的财物,不能体现对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方的处罚。故在已判令冯某某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由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及车辆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应认定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争议房屋及车辆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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