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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来讲讲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时间:2023-01-24 15:59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婚前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引起我们社会需要各界的热烈讨论。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进步发展,人民大学生活质量水平的快速有效提升,婚姻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可以成为一个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对近年来婚姻家庭教育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分析问题学生进行系统梳理并解答,以期对读者能够有所裨益。

深圳婚姻律师来讲讲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双方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正确处理?

  答: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有配偶,一种没有配偶,两种都有配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被解除。有些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要求一定的赔偿。补偿通常采取贷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这种赔偿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一方能否主张返还已支付部分?

  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是否履行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予干预。但一旦履约,不会要求债权人退还,债权人接受履约也不会有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收款权。我国民法只对诉讼时效以外的债务作了规定,对“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和效力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自然债务可分为道德义务偿付、非法理由偿付、超额利息偿付、婚姻偿付等。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赔偿应当是出于非法理由支付的自然债务,因为这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配偶双方的财产权。

  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要求返还的除外。

  二、一方进行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深圳婚姻律师来讲讲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答: 关于婚前馈赠的性质,有些学者称之为有条件的馈赠,也就是说,为了婚姻的目的,一方在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产,通常数额较大。有条件的礼物。如果条件失败或消失,付款方可以要求返还。对于农村地区,特别是相对落后的地区,通常是因为旧习俗,而不是自愿的。当两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结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时,法院应予以普遍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俗习惯。

  也有人认为,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财产是为了与另一方结婚,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产打动或收买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给付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产,可以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的婚姻成本。

  双方的婚姻应该是一种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该承担这种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存在多年的给付彩礼的习俗和习惯,一些家庭为了娶妻、给彩礼而债台高筑,在婚姻不成功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彩礼,显然有失公允,也会助长借婚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在对类似案件适用这一规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问题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进行登记相关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住在一起;

  (三)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规定旨在解决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聘礼问题,在实践中不得任意延伸。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一方为了结婚而将财产赠与另一方,应从有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于上述彩礼的司法解释。

  三、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子的产权。我们做什么呢

  答:从审判工作实践发展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可以呈现的特点是:

  (1)双方进行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正确处理方式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3)涉讼时房屋建设市场经济价格较购房时均有研究不同文化程度不断上升,双方都想通过自己能够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从而导致的房屋价值增值服务部分的归属成为我们双方发生争执焦点。

深圳婚姻律师来讲讲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和共同购买房屋,财产权登记为共有的情况,如果没有特别协议的共有,一般承认为共有。关系终止后共有财产的分割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即“共有人丧失共同立场或者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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