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离婚会导致抚养方式发生变化: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变成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
2.在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可由父亲或母亲一方直接抚养,或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3.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主体的基本考量——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4.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进行判决:
(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亲或母亲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5.《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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