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的前一天,
而且还带着丈夫去约会,
被丈夫逮住在旅馆。
金华女子罗霞(化名)与丈夫丰强(化名)离婚案,成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民法典中第一个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经过。
明年三月,罗霞在彼此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完成订亲仪式,并在该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宴会的前一天,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此后,双方就离婚协议提起了诉讼。
庭审现场
罗霞说,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不适合生活,便谈起离婚,至今没有同居。但是双方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所以起诉离婚。
丰强表示,双方离婚并非由于性格不合,而是由于罗霞的婚外情。她答应离婚,但要求罗霞赔偿5万元婚外情损失。
法庭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在诉讼中,冯强明确要求罗霞支付5万元的损害赔偿。因为罗霞在结婚时作弊,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过失。法庭赞成丰强的主张。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一、允许双方离婚;
二、是罗霞赔偿丰强损失5万元。
深圳市离婚律师说法
有其他重大过失的民法典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扩展的不确定性,在导致离婚的所有重大过失中,包括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并由法院支持的范围内,对于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也有法律依据。审判离婚案件时,法官可依据相关事实作出判决。
该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可与一般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相同,但并不完全相同。区别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概念中很小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制度功能,而且还受严格条件的制约:
1.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因过失而导致离婚的夫妻,应要求一方当事人无过错。
2.就条件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必须具有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述的错误情况离婚的先决条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存在过错,或者没有离婚后果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得适用。
另外,还必须满足:
1.由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产生损害结果;
2.过错方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尽管对离婚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但法官可依据查明的情况和一般常识,决定是否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自行决定赔偿数额。
结婚不易,可以做,可以珍惜。我们期望婚姻各方建立一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婚姻观、家庭观,不以婚姻为儿戏,认真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配偶、子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子女、配偶、子女、配偶、子女、配偶、子女。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调停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发生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抛弃家人;
(三)经常出现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因感情不和而被分开居住两年;
(五)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准予离婚。
法院裁定不能离婚,双方分居一年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应当准予离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四)虐待和遗弃家人;
(五)存在其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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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过错的女方,男方该如何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