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王女士与宁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条规定儿子小宁由王女士抚养,随王女士生活,她的儿子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迁出她的儿子。第5条约定离婚后,王女士有权将儿子的姓氏改为随母姓。
王女士表示,此后宁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帮助她办理儿子更改姓的手续。
2019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合法有效;请求判令宁先生配合王女士将被抚育人小宁的姓氏变更为王女士。
可宁先生却说,自己是在王女士家人的威胁下,急切地签了离婚协议书,并非本人所想。并且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应子随父姓,王女士愿意放弃抚养权,承担抚养义务。
法庭裁决
法庭认定,宁先生主张是在王女士的家庭威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能采信。因此,2018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更改子女的姓氏,都是合法的,有效的,法院确认。王女士请求宁先生协助处理儿子小宁更改姓氏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实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宁先生与王女士合作,将抚养人小宁的姓氏改为王女士姓氏。
深圳离婚案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2条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
首条民法典实施后,因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法律原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法律事实一直延续到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因该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随父姓或母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在父、母姓以外选择姓氏:
(一)选择直系长辈的其他亲属的姓;
(二)由于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择扶养人姓;
(三)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合理理由。
各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要符合其文化传统、习俗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变更姓名、姓名的,对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深圳离婚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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