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划定了:“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行动遗言,行动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那么行动遗言的无效前提是什么?满足哪些条件口头遗嘱才有效?接下来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一一解析:
(一)行动遗言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令划定唯独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遗言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假如处在性命弥留中的立遗嘱人经急救而复原了接纳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行动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无效。《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划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有利弊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孕配头、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务和债权瓜葛的人。《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事件的看法》第三十六条划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合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以上便是对于行动遗言的无效前提及其不可以作为遗言见证人的划定,生存中如果您需求撰写遗嘱,或者有相关遗嘱纠纷、财产纠纷类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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