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李(男)和马(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生子。婚后,李与异性罗有不正当的交往,导致罗怀孕两次。2017年1月,李与马签订婚姻协议,约定双方今后互相忠诚。如果一方因过错行为(婚外情等)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赔偿无过错方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仍与罗保持联系,罗于2017年7月生下一子。李起诉法院离婚,马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姻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和马的关系已经破裂,应该允许离婚。在上述协议中,子女抚养协议因身份关系无效;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协议为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马主张,根据婚姻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酌情照顾无过错的马。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判决女儿和马住在一起,马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结束后,李和马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离婚律师点评
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的态度不一致,有支持的判决,也有不支持的判决。由于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忠诚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内容:
1.对离婚附加限制的约定,如一方提出离婚,自愿赔偿另一方XX万元等。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法律效力,因为它限制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独立权利,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排除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协议,如约定欺骗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欺骗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也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法律效力,法院仍将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3.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的协议,如每晚12点前必须回家,不得向其他异性发送亲密短信,妇女有权随时检查男子的手机,上述协议剥夺了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其他人身权利,因此无效。
三、财产分割协议忠诚协议的效力。
1.在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的判决,也有无效的判决。目前,法院很少裁定欺骗一方承担过度的财产责任,如清洁家庭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承认忠诚协议对财产安排的协议,而是综合考虑了儿童的成长经验。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的来源和其他情况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五条有其他重大过错。作者认为,根据《民法典》以上两项变更,法院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加认可和支持夫妻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婚姻中的忠诚协议想要有效,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能涉及身份关系,违约责任只能是财产性的;约定的财产责任应与违约方的实际经济能力一致,狮子不能大张旗鼓;违约原因最好与法定财产分配和损害赔偿原因一致。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如何证明你的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事实婚姻孩子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未婚同居,你 | 【深圳离婚律师揭秘】未婚声明的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女子未离婚与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事实婚姻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