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1月1日,李楠和王女登记结婚。2017年2月1日,李楠以做生意为由向妻子王女借了10万元。王女让李楠写一张借据。李楠急于用钱,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2019年1月1日,两人因情感问题同意离婚,但王女要求李楠偿还婚姻借款10万元,因为这笔钱是王女的个人存款借给李楠的。
争论焦点
关于10万元贷款是否归还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李楠与王女的关系仍在继续,夫妻财产应共同控制和使用。婚姻中没有贷款,李楠也不需要偿还贷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视为双方按照约定处分共同财产。李楠只需要归还5万元,另外5万元是他应得的,不需要归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财产是王女的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出借。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本质上是普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李楠应该还10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点评
同意第三种观点的原因如下:
涉及的资金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普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关系。女王的10万元是婚前收入,最初是女王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私人贷款属于《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贷款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可以看出,《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贷款合同的主体。中国现行的其他法律也不禁止夫妻在婚姻中相互借款。因此,可以建立婚姻贷款。只要双方达成真正的贷款协议并支付贷款,贷款合同就会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女王的贷款是个人财产,贷款真实有效,借款人应偿还贷款。
本案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签订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处理。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贷款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贷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在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50%。本案中的贷款不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或司法解释。借款人李楠应全额偿还贷款,而不是一半。
综上所述,李男应偿还王女的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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