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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官司律师分析离婚后孩子能起诉父母探望吗?

时间:2022-04-15 15:37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官司律师,探望子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也有义务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怠于行使探望权,子女起诉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不直接抚养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次数和方式。深圳离婚官司律师分析下面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女,12岁)是陆某与被告朱某的婚生女。2012年3月2日,被告朱某与陆某在民政部门约定离婚。双方明确同意将南京市江宁区一栋别墅(建筑面积363.74平方米)的业主变更为陆某、朱某;陆某负责抚养朱某至18岁,朱某成年前不得擅自处置朱某在该房产中的份额;根据前款,朱某不需要支付赡养费。离婚后,被告朱某没有支付赡养费,也没有探望原告朱某。

 

  另外发现被告朱某暂时住在北京。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6日,被告朱某在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临床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7种疾病。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朱某是否应支付抚养费;2.被告朱某是否有义务探望原告。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朱是否应该支付赡养费。被告朱与陆协议离婚,以别墅产权份额代替一次性支付女儿赡养费,应视为被告已完成赡养义务,价值明显高,足以满足原告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仅一年多,原告的生活需要没有重大变化,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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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告朱是否应该访问原告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探望权是根据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权利。建立探望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求,确保子女在父母双方的照顾下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照顾和家庭照顾的影响。因此,探望权不仅是法律创造的权利,也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权利;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是父母和孩子分享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探望孩子不仅是父母与孩子的会面和团聚,也是父母及时了解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过程。这是父母与孩子沟通和精神安慰的过程,也是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怀,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过程。因此,探望也应纳入抚养和教育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还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照顾和教导是合理的。父亲的照顾和教导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被告探望原告的相关内容,但原告对父亲的照顾和探望是未成年子女应该享有的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并不是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而消失的。被告离婚后从未探望过原告,这对原告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都是合理确定的,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因素。因为本案的被告是60多岁的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平时行动不便,现在长期住在北京,要求被告经常来南京探望女儿。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被告探望女儿的次数和方式应合理确定。目前,被告每年来宁探望女儿两次,原告每年陪同母亲到北京(被告住所)两次。

 

  综上所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是驳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朱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2、被告朱某每年5月、10月第一个星期天到原告住所地探望原告朱某;原告每年寒假第一个星期天和暑假第一个星期天,由母亲陆某送到被告住所,让被告探望原告;如果原来,被告双方更改地址,应及时通知对方。

 

  法官解读

  目前,夫妻离婚后引发的抚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已成为一种广受关注的社会现象。本案裁判明确了探视权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探视权人不主动探视子女时,子女享有探视权人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后不直接抚养父母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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