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江苏某市人民法院因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为你分析这个案例。
自2016年以来,他的妻子潘多次因家庭暴力、长期分居、殴打和骚扰母亲而起诉离婚5次,但人民法院以夫妻关系没有破裂为由决定不离婚。
虽然当时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只明确规定了重婚、婚外同居、虐待和遗弃、坏习惯、分居两年等原因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但乍一看,确实可以判决不允许离婚。然而,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应更加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毕竟,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不能一一列出社会上的所有状态。在审理婚姻案件时,法院应更多地考虑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夫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就本案而言,从普通正常人的标准来看,强奸婆婆必然会对夫妻地对夫妻关系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加上潘离家和原告分居,多次起诉离婚,坚定地解释了离婚,足以确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仍被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
双方是父母安排的婚姻,情感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双方的性格不和谐,他们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此外,被告还在2014年7月30日强奸了原告的母亲,并被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行为也导致了夫妻关系的完全破裂。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未获准。自2016年离家出走以来,原告已分居三年多。现在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不可能和解,所以他被起诉了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应以情感为基础。通过对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确认被告在一起生活多年,有两个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情感基础。原告建议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破裂,近年来继续骚扰和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考虑到被告的精神状况、识别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况等因素,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条件尚未实现。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开始,积极履行照顾丈夫和抚养孩子的义务。综上所述,不支持原告离婚的请求。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潘和被告徐不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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