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离婚三个月后,和别人生下了儿子,原配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金吗?
张虎(男)与张颖自由恋爱3年,2013年3月登记结婚,2014年10月生子。张虎认为,张颖生完孩子后,不做家务,不履行妻子的义务,不孝顺,从不生病,虐待儿子。张颖违反婚姻法,不尊重丈夫,不与丈夫过夫妻生活,不尊重家庭成员。
张英辩称,张虎在婚姻中作弊,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保持性关系,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2015年7月,张虎提出与张虎分居,直到2017年5月8日,张颖才提出离婚。同年8月,法院判决离婚。11月,离婚不到三个月,张虎和她生下了儿子。
2018年1月,张英阿星法院起诉张虎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理由是离婚后的损害责任纠纷。提供的证据有:张英与张虎的离婚证明;张虎与鲁的结婚证;市人民医院男婴出生证明(张虎认为男婴是鲁的儿子);居民登记簿等。
根据男婴出生日期,张虎与鲁某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外情,要求张虎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中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和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人,爱年轻人,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离婚后,张发现张虎在原婚姻关系中作弊。离婚三个月后,张虎和他生了一个儿子,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而且伤害了无辜的孩子;破坏社会氛围是法律禁止的,也造成了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张英要求张虎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夫妻关系不好并不是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的原因。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违夫妻忠诚义务,加快夫妻关系破裂,对对方造成一定损害,对解除婚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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