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患有精神疾病,但并不特别严重,没有癫痫发作,与正常人没有区别。一年前,通过介绍,隐瞒病情的詹某和刘结婚了。婚后不久,陈某精神病复发数月,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陈某的父母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对女儿的离婚没有任何意见,但声称离婚后,刘仍有赡养女儿的义务,应该每月支付抚养费。深圳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离婚后患有精神疾病的陈某应由谁抚养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如果存在离婚期间夫妻一方应由另一方赡养的法定情形,则赡养义务应持续至法定情形消失。
因此,刘应该继续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子女结婚而终止,但在子女离婚后,父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
笔者批准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首先,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的生存为基础的。如果夫妻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承担的不是赡养义务,而是帮助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持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除了赡养义务之外,配偶双方在离婚时还有协助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处境困难,另一方应利用其个人财产,例如住房给予适当的协助。不难看出,赡养义务和帮助义务的分界线是在离婚时,换言之,赡养义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一旦离婚,赡养义务终止,转化为帮助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失去了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刘应该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虽然经济援助是暂时的,但维修义务是持续的,甚至是终身的。刘与陈的婚姻只持续了1年,陈的病与刘没有关系,如果你想让刘为这1年的婚姻承担一生的赡养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夫妻离婚后,儿子因为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以及死者及其家属6万元钱。未和孩子可以一起学习生活的一方在索要赔偿金无果,将对方告上了一个法庭。日前,沭阳县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判决认为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赵某2、5万余元。
李某与赵某因夫妻之间感情关系破裂于2004年5月12日经中国法院进行调解解决离婚,4岁的儿子李甲随男方李某生活,女方赵某按月给付李某子女社会抚养费。2005年2月27日,李甲被他人安全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
此次调查事故经交警管理部门信息处理,李某与肇事方达成国家赔偿标准协议,肇事方给付导致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6万元。赵某得知李某领取了经济赔偿金后,找李某协商制度分割以及赔偿款,但李某以儿子李甲没有随赵某生活,因而赵某不是一个死者及其家属,无权使用要求企业分割技术作为对死者家属提供补助的死亡风险补偿金为由而予以明确拒绝。赵某多次通过索要未果后,于2005年4月15日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沭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死亡赔偿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作用,作为死者李甲的母亲,赵某应得到赔偿金的一半。法院在扣除丧葬费、抢救医疗费后,判决李某给付赵某款2、5万余元。
父母已长大成人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他们仍有赡养的义务,而且这种赡养义务并不随着子女的结婚而结束。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存在,赡养他们的义务就必然继续。
当然,当孩子和别人结婚,配偶的抚养义务和父母的抚养义务重叠时,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可能处于休眠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的抚养义务终止,也不妨碍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就本案而言,虽然陈某父母对女儿负有抚养义务,但不应在裁判文书中判决,因为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只需要判决刘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即可。之后,如果陈某生活困难,或者父母无力赡养,那就是社会问题,要启动社会救助机制,通过社会的共同关爱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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