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离婚后配偶扶养制度,即有条件地确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或赋予对方离婚时的居留权,其价值在于保障配偶双方人格平等和财产权益平等,在实现离婚自由权方面有公平保障的期待,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更好地保障了经济弱势一方的离婚后生活,对实现我国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积极作用。深圳专业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保障离婚自由,但注意维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离婚自由是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与结婚可以自由相并行的一项研究基本信息权利,中国企业目前发展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而现实中许多国家当事人离婚是通过自己一次、两次甚至出现三次诉讼方式实现的,导致学生双方均身心疲惫。
在这方面其中,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生活经济的顾虑,是实现离婚自由的最主要的障碍因素之一。对离婚后经济的考虑直接地影响着当事人对离婚这一问题的态度。事实上,很多人都下定决心不离婚,但并不真的愿意维持一段死气沉沉的婚姻。事实上,他们害怕离婚后的生活,因为他们缺乏谋生能力或独立生活的条件,或者高估了抚养子女的费用。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有限,一旦离婚,生活水平将大大降低,甚至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或生活无法继续。特别是妇女,一旦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她们更容易陷入经济困难。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有时发生在男人身上。一方的病在现实中很有代表性。
在中国,与男性相比,妇女在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等许多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多数妇女仍需花费大量时间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在此期间可能会耽误其就业或影响其提高自己的就业技能而给离婚后的就业带来困难,难以实现经济上的自足。
同时,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因高龄、疾病或残疾而离婚时,往往因为自身原因,不能通过就业抚养自己。而在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期间,由于不能外出参加工作而无经济来源,缺乏生活保障。
因此,必须依法妥善安排离婚当事人的生活,通过离婚后的扶养费或住房保障,保障弱势一方的合理经济需要,彻底消除人们对离婚可能造成的经济困难的担忧,从而有效地落实离婚自由精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
客观分析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体现国家法律的公正与社会公平。在离婚的情况下,婚姻双方经常为谁对婚姻和家庭作出贡献以及财产分割的比例而争吵。的确,婚姻和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在情感、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不断投入。
然而,在大多数婚姻中,夫妻对婚姻和家庭的贡献以及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在现实生活中,承担较多家务的人往往受到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制约,社会地位和挣钱能力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基于配偶的奉献和牺牲,配偶从婚姻和家庭中获得巨大的利益ーー无忧无虑地专注于工作,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事业,拥有经济优势等等。
一旦离婚,双方的未来一定会大不相同: 花了这么多时间养育子女、照顾老人、做家务的一方,生活水准会大幅下降,而另一方的生活水准则会上升而非下降。
尤其在中国,离婚中的女性权益问题尤为突出。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婚姻具有经济学中的团队特征。由于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怀孕、分娩和哺乳的自然义务,而男性在生理上照顾孩子的义务较少,他们把时间和精力花在食品生产等市场活动上。
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导致家庭分工明显,进而导致人力资本投资方向不同。男性人力资本主要投资于市场,而女性人力资本主要投资于家庭,因此女性人力资本具有特殊性。当婚姻终止时,由于女性的人力资本是专业化的,其不可挽回的资本损失是一种沉没成本。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提醒大家,沉没成本越大,女性在退出婚姻时遭受的损失就越大。所以,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但一方尤其是女方往往坚持不同意离婚,主要是因为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不给经济弱势一方救济,社会公平就无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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