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儿童不知道他或她是由人工授精怀上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采取了保密措施和非公开审理,在判决中避免了这一问题。法院这样做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也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名誉不受损害或歧视。南山区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责任进行编者按: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给不育夫妻带来了生养后代的希望,也给法律带来了中国过去一个不曾规定过的现实主义法律环境问题。由于我国人工授精所采用的精源不同,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有所了解不同。
如果精源来自生父,则只涉及受孕的方法解决问题,所生子女与正常受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主体地位的人不会因为有人开始怀疑。
如果精源来自生父以外的男性,则因血缘社会关系的不同,对因此他们所生子女的法律基础地位,在过去的法律制度规定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这就是利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所带来的法律教育问题,本案显然没有属于企业此类。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相对于亲属关系和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下的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据传统亲属法理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缘关系,包括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两种关系。
另一类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虚构,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依附关系的关系。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后一类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与前一类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因此称之为父母和子女之间血缘关系的法律虚构或虚构。
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只有一个与母亲有亲缘关系的自然血统,而精子的捐献者并没有与母亲结婚。因此,母亲和孩子之间只存在一个非婚生的自然血缘关系,与父亲没有自然血缘关系。由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没有领养问题,因此父亲与子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孩子是在夫妻关系中受孕和出生的,因此,父亲与孩子的关系不同于继父-继子女与妻子的关系,后者是与另一个人所生的孩子一起创造的。因此,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律规定,不能直接决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父亲之间的关系。
每年年底,我的离婚律师的当事人都会问我: “以你的经验,我的诉讼能在年底前做出裁决吗?”听到这个问题,这位离婚律师对他的当事人总是很有耐心。最重要的因素是国家法院的一项内部规则,即每年12月20日是完成法院统计的一年期限。
正是因为这个最后期限,每年年底都是法官最忙的时候,特别是在12月20日之前的一周,法官们正在为年终评估做出突然判决和结案。结合这个关键因素,你可以粗略判断你的案子是否能在年底前结案——如果你的离婚案已经上过一次法庭,但随着12月20日的临近,法官仍然不会告诉你第二次开庭的时间,这基本上意味着你的案子要等到明年。
与此同时,如果你的案件很复杂,在12月20日之前没有任何线索,我认为法官在这个关键时刻不会把精力放在处理你的案件上,哪个法官不想花最少的时间,在年终审查之前找几个简单的案件来做决定呢?
由于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内部管理存在我们这个时间期限的规定,同时又对法官们有这个结案率的考评工作制度。因此,本离婚律师建议您在临近年终时从您案件的开庭审理具体情况,结合社会这个期限来分析,这样可以得出的结果基本上是八、九不离十了。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人工授精是不育夫妇为繁衍后代而寻找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为了有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将本案中的亲子关系视为婚生亲子关系是完全合法的,而婚生亲子关系则成为一种新型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即将婚生的自然血亲与人造血亲混合在一起。
南山区离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首先确认,非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由此产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婚姻法有关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管理。第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须为配偶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人工授精须经配偶双方同意。这种同意的表达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也可以从实际行为中推断出来。这个案件本着答复的精神得到了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