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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产归属的规定有哪些不妥?深圳有名离婚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3-16 09:08 点击: 关键词:深圳有名离婚律师,离婚房产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形成细胞,是伦理思想道德的基础,是培育善良风俗和民情习惯的温床。在这个传统意义上,家庭经济纠纷问题不能由按照我国司法理性化和行政管理官僚化逻辑来行事的普通人民法院工作体系来处理。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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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理想地解决中国方案,就是把婚姻家庭环境纠纷从目前的民事一庭中分离培养出来,设立自己独立的“家事法庭”,或在目前法院知识体系发展之下可以设立专门的“民事四庭”。

  在这个具有特殊的法庭中,有职业技术法官,有单位同事,有邻里和亲朋好友,大家在调解优先的原则下,按照自身道德、良知、伦理、仁爱的逻辑来处理家庭婚姻财产安全纠纷,因为这些法律文化代表的理性分析计算本来就不适合用于研究解决爱的难题。

  所以,法律在面对爱情和家庭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要极其谨慎,因为爱情的世界是一个由激情、良心、伦理和道德统治的世界。真正的法治理想绝不是摧毁良心统治,也不是摧毁道德权威,更不是取代伦理秩序。

  相反,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该采取适当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权扩张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万能的傲慢。对于今天处于司法能动状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说,要“有所为”,更要“有所不为”。在婚姻、家庭等涉及社会道德生活的领域,司法克制已经成为一种值得称道的法治美德。

  也许就是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会后悔没有他们进行关于《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公开方式征求指导意见的决策。如果像以往我国颁布 “解释一”(2001年)和“解释二”(2003年)那样,采取“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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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三”或许会像他们2010年初资产预计的那样,到 12月底我们怎么也通过了;而全中国的夫妻,除了少数上法庭闹离婚的,恐怕只有永远都是不会主动关心,甚至可以不用自己知道社会这个“司法体系解释三”。

  公共协商使一份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比许多法律和条例所梦想得更加有效。我的一个亲戚打算花钱给他的女儿和女婿买房子结婚。看到《解释三》条款后,他觉得情况很严重,反复商议起草了《合作购买协议》 ,让我这个法律系学生看着办。

  这份《协议》共有18份,涉及一个(女婿)、一个(女儿)和一个(公婆)三方,看来《解读三》的精神,充满了法国法语,充满了数字、比例、公式,以及各种假设的情况下,“婚姻房间”的最终结果。我忍不住笑了,又从悲伤中走出来: 这不是婚姻,明明是商业伙伴关系,却也不想破坏伙伴关系。所以亲戚们: 不要看,不要推荐这个,有点信心的自己的人不要跟着最高法院的接力棒生活。

  “司法解释第三人”发出这样大的声音,当然不仅仅是公众咨询的结果。详细研究1950年、1980年、2001年人民中华民国的三部婚姻法的规定,以及2001年颁布婚姻法以来最高法院的三次释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质不过是: 2001年的《婚姻法》开始侵犯家庭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并进一步引入家庭房地产领域,无论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在城市中产阶级中,房地产目前是家庭财产的最大部分,房地产个人所有权是按照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建立的,基本上等同于在家庭中建立了资本主义式的个人财产制度。

  新中国婚姻法的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起源于2001年的婚姻法。1950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使用了“家庭财产”的概念。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1980年《婚姻法》提出了 "夫妻共同财产 "的概念,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家庭财产制”的一种(拙劣的)法律表述,因为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有扶养父母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 "既可以用于夫妻消费,也可以用于扶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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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认为,扶养、扶养、抚养的经济基础是家庭财产制或日本财产制;即使夫妻死亡,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不复存在,祖父母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兄弟姐妹也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兄弟姐妹(1980年《婚姻法》第22条和第23条)。这项义务的基础是什么?当然是家庭伦理和相应的家庭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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