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度和基于欺骗前提的清洁家庭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补偿、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案件介绍
2009年7月5日,黄(男)和李(女)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2015年,双方再次购买价值20万元的轿车。从2017年起,他常常回家很晚。李怀疑黄有婚外情,引起双方矛盾。
2017年月27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后,黄向李发了一份书面承诺:如果今后我在婚姻中欺骗,所有的财产归妻子,我将自愿离家。
在2018年9月20日,黄先生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庭审期间,李同意离婚,并提供了证据证明他有欺诈行为,并要求按照保证所有财产归李所有。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评析
第一,从净家承诺的内容分析,黄写了承诺,如婚姻欺骗,一切财产归妻子,净家庭,实质上是违背了未来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和书面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围。
第二,从其本身的夫妻忠诚度和忠诚度上来看,《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诚,相互尊重。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情感道德义务,并非法律义务。配偶间缔结的忠诚协议,当事人自愿履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夫妻签署这种协议,但不能强制执行。
配偶一方以这种道德义务作为对方交换条件的协议,不能理解为一种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如果赋予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提倡按照忠诚协议分割财产,不仅证明协议内容真实,没有欺诈、胁迫,而且还证明对方违反忠诚协议,这必然会导致一方被强奸,其代价和负面影响不容低估。
第四,婚姻法律司法解释(三)(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同意离婚的,离婚诉讼中一方悔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的有效条件。
实际上,黄签署的家庭清洁承诺书是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这一条款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3)》确定为无效。
总之,忠诚度协议和基于欺诈前提的清洁家庭承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违约金、补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本案件中,李某以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尽管净身出户是一种无效承诺,但在民法颁布之后,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下列利益: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对子女的照顾,按照妇女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总则增加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应当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是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则该主张应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可以说,欺骗将成为不太分得财产的法律理由,尽管行骗并不会使受骗者离家,但是还可以分割更多的财产。
2.离婚是由于其他重大过失造成的,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十一条: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婚姻;(2)与他人同居;(3)发生家庭暴力;(4)受到虐待,抛弃家人;以及(5)有其他重大过失。
该法增加了(5)法律情形,即以重大过失为损害赔偿。它还意味着,即使无法证明另一个人有重婚或同居行为,如果对方有欺骗、通奸、嫖娼、不正当沟通等重大过失行为,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从而达到这个目的。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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