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配偶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利。然而,有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应被视为部分无效,而非完全无效。其理由是夫妻共有财产不仅包括丈夫的份额,也包括妻子的份额。另一半财产由夫妻共同占有,一方占有自己份额,这意味着其他人享有一半的财产权利。
深圳龙华专业婚姻律师解答
配偶双方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权利。如果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则任何一方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夫妇应以平等的方式协商一致。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共有财产上享有同等权利。配偶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对方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性原则。这一捐赠应当无效。
配偶共有财产是法律规定并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如果配偶双方不选择其他财产制,则夫妻共同拥有而非按份共有。我国民法第299条规定:共同所有人对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拥有共同所有权。按照共同所有权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当事人不得分割共有财产。夫妇有平等的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可以分享共同财产的一半。只有当共有产权终止后,才能分割共同财产,并确定各自的份额。
所以,不能确定一半的其它财产是夫妻共同拥有的。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复,改变其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除共有人另有约定的外,可见,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关系下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
所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另一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并非完全无效。深圳龙华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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