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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盐田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协议离婚等案件,熟悉盐田区各法院审理思路,能够对结果进行准确预判,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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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离婚律师答离婚诉讼中要搜集哪些证据

时间:2021-12-25 15:02 点击: 关键词:深圳盐田离婚律师,离婚诉讼

  当前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十分普遍。我国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财产分割等诸多争议,都涉及到这两个问题。深圳盐田离婚律师对离婚诉讼的相关证据进行了相关分析。
 

  一、离婚要搜集哪些证据,离婚诉讼证据目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离婚证物收集目录如下:

  1.书证

  2.物证

  3.音像资料。

  4.证人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检查记录。
 

  离婚怎样搜集证据,离婚案件证据目录?
 

  (一)离婚证据,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具有诉讼资格。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例如结婚证书、婚姻证书、户口本和身份证。
 

  2.如涉及事实婚姻,须提供由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如果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供被告住处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供证人。
 

  2.如涉及毒品、赌博等情况,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果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提供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结婚证书、孩子出生证、居住证、照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据。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证明一方有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1.如果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应提交一份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或提供关于居留的证据。
 

  2.如果涉及10岁及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关证明孩子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共有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买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如果证明有银行存款,并要求法院调查,应提供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户;如果证实持有股份,并向法庭提出调查申请,则提交股东编号、资金账户和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有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另一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当提交其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
 

  4.如果证实一方有债权债务,则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但需提供有关的证明。
 

  5.夫妻双方财产有协议的,应当提交协议及其他有关证据。
 

  6.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能力但无法提供上述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如果诉讼请求的数额存在特定数额,应当提交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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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离婚举证的其他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利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完成举证;如果是简易程序,则要求一方在收到本院举证通知的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如果一方未能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则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天前提出。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载明被调查者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要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内容,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申请调查收集到的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文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
 

  3)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在法庭上作证。举证期限届满十日之前,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5)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其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在期限内提出;对需要证明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未交纳鉴定费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案件争议的事实不能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证明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果证据正本、原物或原件需自行保存,原物确有困难,可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副本或副本,开庭时应提交原件,对原始材料进行质证。
 

  9)当事人提供给人民法院的证据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所规定的证明程序。
 

  由法院提供给香港、澳门、台湾的证据,应履行有关证明程序。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时,应附中文翻译。
 

  11)当事方应将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个分类编号,简述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
 

  12)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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