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和王(女)在网上认识,然后见面发展成男女朋友。很快他们就住在一起了。同居期间,由于两人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王在过去的两年里多次怀孕。李以还不想结婚为由打掉孩子。为此,王做了三次堕胎。
后来,由于他们经常争吵,李在王流产后分手了。王因身心伤害要求李赔偿损失,两人谈判失败。王随后诉诸法院,要求李支付10万元的流产费和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
同居后流产造成的身体损伤可以要求男性赔偿吗
李和王未婚同居,虽然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都自愿发生性行为。即使造成损害后果,由于该男子没有侵权的主客观要求,该男子也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践问答》,问:女性同居期间多次怀孕等原因影响男性赔偿,法院应支持吗?答:上述情况属于同居的后果,没有合法婚姻的前提,因此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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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未婚流产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如下:
1.根据公平原则,命令男方对女方给予适当补偿。
2.从侵权的角度来看,认为未婚男女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考虑到性关系是由生性关系,女方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并命令男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有法院认为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不接受此类案件。
4.其他法院将女性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判决男女共同承担。深圳盐田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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