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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盐田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协议离婚等案件,熟悉盐田区各法院审理思路,能够对结果进行准确预判,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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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效力?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1-28 10:57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净身出户协议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可以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发展阶段,为了能够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进行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一旦企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深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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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提高维护国家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我们通过使用这种教学方式来约束双方之间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中国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没有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个一方要钱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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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传统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经济活动内容应当充分尊重科学社会主义公德,不得损害人类社会环境公共安全利益,扰乱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交通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应属无效。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责任主体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一些具体工作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问题行为都是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情况约定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规定,“保证”只有在夫妻之间没有人身关系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会因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失效。

  1、一无所有地离开家意味着一方在离婚时不带走任何财产。但是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是没有依据的。在这方面,法律存在争议,法律尚未明确界定此类协议的效力,是否对效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社会实践活动而言,一般发展情况下进行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要求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相关规定,公民有婚姻可以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经济自由。以协议的方式以及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管理作为一种离婚的条件,本质问题就是通过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其中无效的。

  2、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效力?2010年8月,唐和于登记结婚,并在同一天签署了婚姻忠诚协议,协议: “如果任何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他或她将自愿放弃夫妻共有的房产份额的一半。”2016年9月,唐和王被发现同居,后来,余在没有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唐履行婚姻忠诚协议,并承诺如果他不再“违约”,将给予他永久居留。

  然而,法律界认为对于余某能不能进行单独诉请唐某履行社会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一些分歧。

  一种社会意见可以认为,我国企业原则上实行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关系共同管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资源成本。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协议离婚后生活或者其他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公司赔偿的前置工作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也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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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构成不予受理或剥夺诉讼权的理由。第一次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人有更大的康复可能性,承认婚姻忠诚协议的独立可诉性,可以惩罚和警告错误的一方,挽救危机中的婚姻,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在离婚和婚姻忠诚协议的独立可诉性的前提下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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