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特别而神奇的”一年,开始于一场危险的流行病。疫情稳定后,当大家都在哀叹生命宝贵的时候,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更奇怪的现象: 民政局离婚登记满员,到处登记结婚排队离婚。看着离婚率一直在飙升,让更多的人感到惊讶的是,疫情恢复后的第一个数据,竟然是离婚率!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今天就给您讲讲相关的内容。
共同渡过新冠大难的夫妻,却没能经受朝夕相处的考验,不免让人惋惜,但更让人遗憾的是,不少夫妻更是因为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最终对簿于公堂。
我们可以先来看这样的一个企业案例:A与B原为夫妻,后协议进行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中约定,A婚前通过购买并登记制度在其公司名下的一套完善房产归属于B所有,离婚后A要配合将房产过户给B。双方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后,A不配合完成过户,B无奈将A告上法庭,A则主张没有房子是自己对于赠与给B,在办理过户登记工作之前学校有权提出撤销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A 和 B 都找到了自己的定律:
A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社会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发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矛盾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
乙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适用于本案: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人在更改赠与财产登记前撤回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下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中华民国处理。”
从a和B引用的条款来看,他们的主张似乎都是有根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权衡?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让我们看看一些主要问题:A和B在离婚协议中一份婚前财产给 B 是礼物吗?
A婚前进行购买并登记企业在其公司名下的房产从财产安全性质可以看是A的个人信息财产,在离婚时可不予分割,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A所有的房产转归B所有,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赠与社会行为。
但这种赠与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有很大不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离婚目的和离婚财产的整体安排密切相关。这种赠与并不是完全免费的,受赠人需要付出同意离婚等财产安排的代价。
第二,离婚协议生效后没有转让,财产所有权没有转让给乙方?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只有在登记后才能生效。虽然A和B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归属,但由于A不配合将财产变更登记在B名下,财产归属一直没有转移。
虽然我们通过进行调解离婚的时间管理并不能及时准确分析确定,但是企业通过该程序离婚还有没有一点好处就是,相比于离婚冷静期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导致另一方不能为了实现中国离婚目的,仍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倘若在调解前,夫妻一方反悔不愿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作为直接投资进入审判发展阶段,从而达到解除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两个人走进婚姻是命运的牵引,也是感情的积累,但也许走进婚姻会发现,婚姻远不止浪漫,更是一根鸡毛。当婚姻陷入混乱时,双方要积极解决婚姻中的问题,共同面对,作为最后的手段来考虑离婚,要理性谨慎,冷静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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