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龙岗区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多少详细看法》觉得在法庭审理中应该分清小我私家财产、夫妻配合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两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方式商定的,或以行动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两边劳动所得的支出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两边承继、受赠的财产(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两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两边处置承包、租赁等出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两边的其余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复员、改行武士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成亲时候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配合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两地分手治理、应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配合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手治理、应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两边所分财产相差迥异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至关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成亲,还没有配合生存,一方或两边受赠的礼金、礼品应认定为夫妻配合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财产,婚后由两边配合应用、谋划、治理的,屋宇和其余代价较大的出产材料经由8年,珍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小我私家财产仍是夫妻配合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配合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依据出产、生存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配合财产与别人合资谋划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赋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配合财产的出产材料,可分给有谋划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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