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每对夫妻最不愿面对的结局,而在离婚时必定会因为财产归谁、财产怎么分、财产分多分少而吵翻天。有些夫妻认为与其在离婚时争吵不休,倒不如在之前就进行事前约定,于是在离婚时就出现各种各样奇怪的协议,那什么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会无效呢?现在就由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来告诉你们吧。
一、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不少朋友在做财产约准时,会思量往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会商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践的生存中,尽管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换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践没有办理产权改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动。在终究产生争议时,异样无奈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随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撤销离婚的动机,同心专心一意地谋划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本分,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罢黜。笔者在实务中遇到很多请求代为订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请求不肯要孩子,谁要孩子谁负担孩子的统统抚养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圈外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存中构成的债权,普通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应由夫妻两边共同负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直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商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负担家庭生活开销。关于家庭生存的开销,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商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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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均等分割?深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