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很容易引起纠纷。 这同样适用于夫妇,他们在购买房子时有不同的情况,许多因素决定了财产的所有权。 在婚姻生活中,一方将婚前所购财产转让给另一方,这在婚姻生活中自然没有影响,但如果想要离婚,就必须分割财产。那么这个财产应该属于谁呢?婚后父母也参与还贷的情况,房产又该属于谁呢?深圳离婚律师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婚前所购财产转让给另一方,这个财产应该属于谁呢?
在这种情况下,无协议,房产是个人信息财产还是一个共同财产,实践中学习存在一些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更名行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是,更名行为,只有夫妻之间更名,发生在婚姻期间,该财产应确认为共同财产。 除非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共有”栏注明“单独拥有”,否则该房屋不属于产权登记人所有。
从司法社会实践发展来看,在双方企业没有进行其他相关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
二、现在中国社会影响房价基本是只涨不跌,因此我们很多夫妻结婚时只能通过贷款买房。男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父母也参与还贷的情况分析比较多见。而一旦离婚就会发展产生一定争议,那么对于房产应该学习如何分割?
婚内双方经济收入水平都是我国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婚内个人企业贷款公司部分学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就此部分及升值价值问题进行市场分割。至于父母还贷部分,只要有出资证明,可以发展作为一个单方赠与,属于夫妻个人信息财产,离婚不予分割。一般这种情况下,房产判给出资一方,然后就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补偿另一方。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结合司法实践,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自己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有利社会生活、方便我们生活
4、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消耗、毁坏或丢失的,另一方不得予以弥补
5、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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