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的情形是非常多的,继承遗产的时候,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扶养等的方式,遗嘱继承的,需要被继承人写一份遗嘱,本认为代父亲打印遗言,经父亲亲笔签字后,能够顺遂承继遗产,未料该份遗言被认定为有效遗言。日前,西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接下来就由龙岗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子女代父亲打印遗主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被告李家姐妹三人诉称,父亲李某与母亲刘某生前共生养四名子女,即被告三人和原告一人。父母活着时,领有两处房产。父亲生前订立遗言,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产由三个女儿即三被告均匀各得一份继承权,名下取款均匀分红四份,由三被告及被告各得一份。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辩称,父亲生前另留有遗言,遗言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房产由原告之子承继。该遗言为父亲生前自书遗言,一直由父亲本人保管,父亲去世后遗嘱被三原告拿走。
2、法院觉得,依据继承法划定,自书遗言应由遗言人亲笔誊写,署名,注来岁、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岁、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和遗言人署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克不及作为遗言见证人。本案中,被继承人署名的遗言内容并非由被继承人亲笔誊写或亲笔打印,故该遗言不能够认定为自书遗言。遗言由被告打印交给被继承人具名,被继承人具名时唯独三被告在场,并无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按继承法规定,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遗嘱的订立形式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而被告所述被继承人另立的遗嘱在原告处,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未予认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二、替父亲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遗嘱有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此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否则即构成见证的瑕疵,可能使代书遗嘱无效;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允许他人代签;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让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子女替父母写遗嘱会因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而无效。以上就是龙岗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子女代父亲打印遗主是否有效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龙岗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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