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部分婚姻当事人要求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上,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对于如何进行衔接,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点分析问题。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尤其是《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颁行后,其第六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基本概念,非但不能没有得到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反而更加凸显了我国作为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在第6条中提出了 "夫妻赠与 "的概念,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超出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规范,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夫妻身份。因此,夫妻间的赠与受《合同法》管辖,结合《物权法》关于物权转移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的不动产未办理公证或者已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情况下行使任意撤销权。
而根据夫妻财产约定转移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导致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判决的结果相差悬殊。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突出。“70岁男子在结婚前晚同意给予房子,结婚后遗憾被检方驳回”。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主张夫妻财产约定无效。原告声称,自从她丈夫多年前去世后,她一直独自生活。2010年3月,我被介绍给比我小30岁的王女士。30岁的年龄差距并没有给双方带来负担和差距。这也给了刘先生开始一个新家庭的想法。
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原告目前拥有的房屋50%归被告所有,双方其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对于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协议中约定以实名登记制为准,购买房屋、汽车的,登记后归谁所有。
2010年5月,刘先生和王女士到民政部领取结婚证。原告以明显有失公平为由,将妻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被告说,关于婚前签署的协议,他并没有隐瞒他在考虑自己的未来,“他比我大很多。如果出了什么事,我一个人怎么办?如果没有这份协议,我就不可能嫁给他。”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有效。原告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公约所列多份合同无效的中华民国》 ,因此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前协议书规定房产加上女人的名字,法官:不算数。
深圳离婚法律咨询提醒大家,婚前协议中承诺进行登记结婚后,将对方一个名字写进我们自己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房产证上,应属于是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赠与的房产公司变更信息登记工作之前,赠与人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
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适用一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