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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方面都有哪些情形?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详细解析

时间:2022-08-23 09: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房产分割

  中国人自古对房子就有种特别的情结,仿佛一定要有了自己的房产,才称得上有了一个家。而在我国房价日涨的当今社会,拥有这样一套不动产不仅可以仅是得到了一份安全感,更是有了坐地生金的资本,正因如此,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中,房产成了一种财产分割中你争我抢的“香饽饽”,夫妻双方谁都不肯相让。但是同时由于不动产标的额较大影响并且需要具有价值增值性,财产的归属和分配问题具有一定相当复杂性,不但经常有牵扯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一方购买行为双方还贷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下面深圳离婚房产律师就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离婚时,房产分割方面都有哪些情形?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详细解析

  案情回顾:

  小李和秦晓是大学同学。他们相恋多年,2012年经双方父母同意结婚。大学毕业后,秦晓出于感情考虑来到小李的A市,婚后住在小李家,与公婆同住。因为生活习惯和工作地点的距离,两代人之间因为琐事发生过很多矛盾。为了不影响儿子儿媳的夫妻关系,小李的父母决定为a市的小两口另外出资购买一套房产,房产过户时只登记了小李的名字,然后他们去公证处对房产进行了公证。去年三月,小李和秦晓因为感情越来越疏远,最终决定离婚。当他们分割财产时,他们在财产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秦晓认为,既然是婚后买房,即使房子没有判给自己,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得到相应数额的补偿。小李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而且是父母出钱办的。是理所当然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解析:

  《关于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没有父母进行出资为子女可以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信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我们自己教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此外,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关于法律适用<婚姻法>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成为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应该明确研究表示赠与合同双方的除外。”由于小李的父母工作并没有发展作出“赠与双方”的任何一种意思就是表示,加上本案中房产的归属提供参考文献依据不在于购房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而在于房屋登记制度只有小李一人的名字,且为小李的父母全额出资,故房子应作为社会父母对一方的赠予,即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处理。所以小琴既不能取得一些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就房子能够得到解决任何市场经济环境补偿。

离婚时,房产分割方面都有哪些情形?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详细解析

  情况总结:

  1.父母一方支付购买房屋的费用,房屋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没有迹象表明房屋作为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给予父母双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除另有约定外,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依据《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夫妻双方企业出资购房,房屋信息登记于父母名下,不视作夫妻共同管理财产,出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债权请求中国取得一些相应经济补偿。依据《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学生按照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建筑进行市场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学习作为一种债权问题处理。”

  4.以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并以首付款方名义登记的房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由双方约定分割。对于对方支付的贷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支付比例以债权形式向房屋所有人取得相应补偿,贷款余额部分应视为贷款人个人债务。《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应在婚前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银行贷款,婚后以其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离婚后,由双方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登记产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借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未进行房屋信息登记制度变更的,赠予方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房屋仍视作赠予方个人企业财产,不予分割。《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面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管理登记工作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积极履行的,人民选择法院认为可以直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数据处理。”

  那么,婚前父母一方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怎么分?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解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我们自己教育子女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不同情况:父母之间是否全额出资。如果学生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一个子女名下,则视为企业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信息财产。若无其他社会约定,离婚时,不能同时作为我国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公司进行市场分割;如果中国父母只部分国家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融资方式实现支付,且由夫妻关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内容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不断上涨所产生的增值服务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面进行经济补偿。

  实践难点突破:假如父母一方在婚前为两人买房时出资,没有宣布提供的房子是对两人的贷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礼物,该怎么办?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一方在婚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应当作为对子女的个人馈赠。出资为子女借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人为一方或双方,然后作为债权和债务处理。此时,应提供有关贷款的证据,如无证据证明,应推定为其子女的个人馈赠。

离婚时,房产分割方面都有哪些情形?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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