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15年,小李和阿强结婚后不久就买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子总价170多万元,首付100多万元由小李的母亲出资,其余70多万元由小李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以小李和阿强的名义登记,然后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小李和阿强的关系逐渐出现,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直到2018年,阿强搬出房子,他们才开始分居。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
小李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离婚后,他们的关系没有改善。目前,他们已经分居两年了,所以他们支持小李的离婚诉求。经核实,目前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多万元。当年,他们将产权登记为共享,小李占99%,阿强占1%。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的房价由100多万元首付和70多万元贷款组成。在小李母亲出资占一半以上的情况下,阿强只划分了1%的房子,这与她对房子的贡献严重不符,也不公平。因此,在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小李、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性的原则等因素,小李被命令归小李所有。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李支付阿强房屋折扣50万元。小李拒绝接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所房子是小李和阿强婚后购买的,并进行了共同的产权登记。可以看出,两人已经就该房屋的产权所有权达成了共同的协议。上述财产登记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符合夫妻财产分别制度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本协议执行。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信,遵守承诺,是公平的。
因此,房屋的分割不得违反两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按照共同份额的比例进行分割。
最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小李与阿强离婚,房子归小李所有。扣除剩余贷款后,判决小李支付阿强房屋折扣2.8万元以上,剩余贷款由小李返还。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方或双方分别拥有的制度。协议生效后,夫妻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享,本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根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基本民法原则,根据产权登记比例进行分割。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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