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深圳离婚房产律师今天又要和大家聊聊那些关于爱情、婚姻与房产的“甜蜜负担”。话说回来,你有没有想过,如果有一天你和你的另一半分道扬镳,你曾经为了爱情而赠送给TA的那半栋楼,还能不能要回来?别急,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这就为你揭秘!
案例重现:半栋楼的爱情代价
话说在2016年,王先生为了迎娶他的女神赵小姐,豪掷450万购入了位于海淀区的豪宅一套,为了证明自己的诚意,他慷慨地将房产的50%份额登记在了赵小姐名下。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最终因种种矛盾分手。王先生试图讨回自己赠出的房产份额,却遭遇了赵小姐的坚决拒绝。
法院判决:赠与已过期,撤回难如登天
法院审理此案时,发现王先生虽声称房产赠与实为彩礼,却拿不出确凿证据。更关键的是,从赠与行为发生到王先生提起诉讼,已经过去了五年之久,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于是,法院做出了驳回王先生诉请的判决。网友们纷纷感慨,赵小姐这是“赚大发了”啊!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解析: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自动消失。当然,如果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则不受此限。在本案中,王先生的赠与撤销权早已随风而去,想要回那半栋楼,比登天还难。
特殊情况下的“要回房产”
不过,深圳离婚房产律师也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王先生仍有可能要回房产份额:
赵小姐有严重侵害行为:如果赵小姐对王先生或其近亲属造成重大伤害,或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王先生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证明为彩礼:若王先生能证明房产赠与实为彩礼,且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他也有机会要回房产。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温馨提醒:
首先,让我们来听听王先生的故事。这位老兄在2016年为了和女友结婚,大手一挥,买了套价值450万的房子,还把一半的产权送给了女友赵女士。结果呢,两人因为矛盾分手了,王先生想要回房子,却被法院拒绝了。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王先生虽然说房子是彩礼,但是拿不出证据。而且,他把房子送给女友已经过去五年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他的请求。
那么,王先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房子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赵女士有严重损害王先生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者不执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王先生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存困难,王先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包括房子。
最后,深圳的婚姻律师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你在婚恋期间有大额赠与,特别是涉及房产,最好在给付前有明确的说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维权需趁早。在婚恋期间的大额赠与,特别是涉及房产时,务必事先明确赠与性质,保留充分证据,以防万一。
结语
朋友们,爱情虽然美好,但也要理智对待。赠与房产这样的大事,一定要谨慎考虑,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记住,深圳离婚房产律师永远是你身边的法律顾问,有任何问题,随时来找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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