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日前,四川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后的离婚纠纷做出最终判决。
男人王某33岁,2013年与前女友刘某相识并共同生活。李某于2014年因职务侵占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2月,王某刑满释放,在此之前刘某已与他人生儿育女。1个月后,王某与刘某复合,刘某提出只要支付20万元以上的彩礼。鉴于王某年事已高,遂向家中取出24万元的彩礼。王某于2020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是婚姻结束仅45天就结束了,2020年4月27日,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此后,2020年5月刘某与另一个男子再次结婚。李某以为,自己是被刘某骗的,所以要求刘某返还24万元。但是刘某说,钱已经用完了,没有钱可以退还。最后,在将近一年的僵局之后,王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五月,射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确认,男方支付彩礼的转帐记录为23.2万元,因此最终认定彩礼金额为23.2万元。刘先生已有一套婚前买房的房产,拿到彩礼后支付了10多万的房款。王某家住的不富裕,目前我没有固定的工作。综合案情,一审判决刘某退还男方20万元彩礼。
刘先生不服上诉。日前,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离婚纠纷律师解读彩礼返还
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就是,如果彩礼结束后还未结婚,则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这是有关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是不结婚,且已有彩礼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不同居的。男女双方都履行了结婚所必需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未真正生活在一起。
(三)婚前给付保险金,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赠送的财产是婚前相互赠与的财产,一般数额也较大,即赠与对方彩礼后,造成受赠方无法生存的情况。深圳市离婚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