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陆某,陈某自己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
2011年,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
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
陆某说,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与她同居,陈某承认有此事。
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离婚;婚生子由陈抚养。陈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岁;陈每月支付2000元帮助费;要求陈支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允许陆某与陈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由陆某自己抚养,陈某自2月14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陈某年满18岁。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陈某向陆某支付了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陆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法院要求与陈离婚,陈也同意离婚,双方已经分居近三年,应该认为夫妻关系不和谐,陆离婚请求,法院许可。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鉴于陈在婚姻关系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应确定导致双方关系破裂,陈有过错,陆要求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金额由法院决定。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解析
《中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
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夫妻要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忠诚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陈和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陆的个人感情和婚姻关系。陈的行为不道德,也违反了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人民法院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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