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林林原是恋人。他们同居期间,,林怀孕并于2015年5月生下了非婚生儿子小陈。林林出院一个月后,以申请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并失去联系。小陈一直由陈及其家人抚养。下面深圳华强北婚姻律师讲解这个案例。
2018年6月11日,由于非婚生子女户籍手续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和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是排除陈是陈的生物父亲,即两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2019年11月10日,林林带回了陈。
陈认为,他花了所有的积蓄来抚养小陈,但小陈不是自己的孩子,林作为自己的母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返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评估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因此被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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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陈不是陈的生父,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错误地认为陈是他自己的孩子,并抚养他,导致他现有的财产减少,他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陈的生母,林林应承担抚养义务。由于陈之前的抚养行为,免除支出应承担的抚养费,可视为其财产的负面增加,林林受益。陈的财产损失与林林的利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陈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有权要求林林退还不当得利。因此,陈主张有法律证据并给予支持。由于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不享有配偶权,只承担道德忠诚义务,而不是法律忠诚义务,法院不支持陈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最后,法院裁定林林需要将抚养费64800元退还陈某54个月,医疗费11363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深圳华强北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