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庭纠纷发生时,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在家庭感情、道德、性格和公共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让家庭之外,从法律的角度梳理家庭事务。深圳华强北婚姻律师介绍下面案例。
婚内出轨,有私生子
赵某珊和石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石某遇到了婚外异性谢某,2012年开始同居。2012年至2021年3月,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7年,谢生了一个儿子。经司法鉴定,石是孩子的生物父亲。
婚外交往期间,石某向谢某转账244305.09元,向谢某亲友王某香、谢某兰分别转账5000元、26000元。此外,根据石某的指示,石某的大哥也向谢某转账了3万元,与石某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财务人员向谢某转账了43240元。此外,还发现谢某名下有一辆小卡车。
不久前,赵发现丈夫有婚外私生子后,将谢、石、第三人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石与谢之间的赠与无效,并判决谢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645.09元(包括所有转账和1.6万元)。此外,谢还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小卡车。
在法庭上,谢对赵的申请金额没有异议,但他认为与石之间没有赠与关系。他辩称,他和石之间的经济交流属于同居期间的日常收支,收入是卡车运营投资,支付抚养子女。至于亲戚和朋友收取的金额已经转移给他们自己,这与他们无关。外人财务人员的转移是他们自己工资的一部分,石大哥的转移也与案件无关。最后,谢同意将卡车转让给赵。
石某说,不确定孩子与自己的关系,但同意赵某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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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保护婚外同居产生的赠与。
赵某珊是否有权主张石某与谢某之间的赠与无效,并要求谢某归还财产?案件中涉及的钱应该归还吗?如何确定返还金额?法院认为,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在与赵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石与谢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不是结婚生子。在此期间,石向谢转账支付生活费、抚养孩子。这种情况实际上构成了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应予以谴责。石的赠与是为了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因为非法原因支付的。一旦支付,将被视为完成,法律将不保护支付行为。赵是合法配偶,要求谢返还财产的诉讼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认定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如果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考虑到石某给谢某的礼物是,是为了不同的目的支付的,这些礼物是否违反了家庭代理权需要根据每笔钱的具体金额、目的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石给谢的钱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017年5月4日,也就是说,在谢生孩子之前,石通过自己和局外人向谢转账5.9万元。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形成了共同财产,夫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其赠与行为应无效。因此,法院支持赵要求谢返还这部分钱。
有必要判断返还抚养孩子的费用
法院认为,第二次转账是在石某和谢某非婚生子后,石某通过自己和案外人将289545.09元转让给谢某。这些钱是每月多次支付的,每次支付的金额不超过3万元,金额较小且不同。法院认为,转账部分用于子女抚养的费用是必要的,这也与谢某主张部分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费用是一致的。如果这种已经发生的消费要求谢某人返还,实际上会造成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会纵容石某在本案中有过错的违法行为,这也与家庭代理权的规定不符。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不支持赵某珊全额返还的请求。
在审判中,孩子的保姆和其他人的证词可以证实,孩子出生后,石转移给谢的部分钱已用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法院结合具体支付金额、目的和使用,根据谢的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城市经济生活水平,2017年5月4日后,石转移给谢289545.09元1.5万元已用于石和谢的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赵要求退还法院认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主张谢因出售车辆收入1.6万元,谢辩称已用于购买小型卡车,并同意协助转让给赵的名义,赵没有证明收入由谢收入,法院接受谢的辩护意见,赵的请求不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对被告谢某的赠与部分无效。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珊198545.09元(59000元+289545.09元-1.5万元)及利息,并协助原告赵某珊以其名义登记小卡车转让。深圳华强北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