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80后夫妇小丽与王海结婚前,在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独立,各自债务由个人偿还,不相互干涉。2014年,小丽辞职创业,因为她需要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强借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后来,由于管理不善,小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李强别无选择,只能起诉小丽和王海,要求夫妻偿还20万元。
庭审中,王海以自己和小丽的财产AA制为由进行了辩护,认为这20万元是以小丽的名义借来的,属于她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不同意偿还。
对于王海的辩护意见,小李承认自己的债务应该由自己承担。但与此同时,小李也承认,她没有告诉李强,她和王海夫妇之间实行了财产AA制度,李强不知道。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以个人名义主张婚姻关系债务的,应当按照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虽然小丽和王海同意双方的财产AA制度,但李强作为第三人并不知道,所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丽和王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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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方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所有财产清偿。
因此,本案中小丽与王海关于财产AA制的协议,对夫妻双方都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关于财产的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第三人知道吗是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很难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否知道,应由夫妻明白,并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通知,也应由夫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以协议为由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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