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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华强北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多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办理婚姻财产纠纷、离婚抚养权纠纷、婚内出轨、家暴离婚赔偿、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婚内债务分割、彩礼等案件上万起,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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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北情感纠纷律师讲述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时间:2021-05-11 09:59 点击: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律师,深圳华强北情感纠纷律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实行婚姻财产分割制度,即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夫妻双方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度,那么承担家事比较多的一方一样无法向另一方申请离婚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间只限于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度,即使其中一方对家庭付出比较多,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已后,都不能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提出离婚经济补偿权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如果在离婚时候不请求经济补偿的,对方可以不给予补偿。离婚已后,该请求权久随之消失。

  3、适用的情形

  离婚经常补偿不考虑双方有无过错。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在家庭中付出更多义务一方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剥夺他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其仍有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二、离婚经济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付出义务的多少就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家务劳动、协助对方工作来确定的经济补偿金额,实际上就把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变成价值化。因此,可以将市面上雇佣家庭劳动与协助工作的价格作为补偿的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那些有形的财产价值。比如收入、房产等,而且还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预估的利益,比如文凭、执照、相关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金额时,既应考虑有形财产有要考虑那些无形的、可期待预估的财产的价值。

  3、双方各自的财产情况和经济能力。

  基本案情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深圳华强北情感纠纷律师讲述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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