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过错赔偿制度都有什么?深圳华强北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1.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因素,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因素反映了过错离婚原则的特点。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错。双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因素,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例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和尊重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义务互相支持。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明显违反上述法律义务。
3.请求权人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必须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一事实是基于离婚的结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有离婚的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能要求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作者将在下面讨论上述规定是否合适。现行规定充分反映了立法者的起点,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4.过错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赔偿问题。笔者对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如果受害起离婚诉讼,如果在审判中发现感情不合审判中发现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对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如下:因素应适用于离婚赔偿。如果是由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财产或精神损害,配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从审判的角度来看,上述四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同时具备离婚损害赔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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